种子龙头登海种业子公司诉大丰30侵权败诉

发布时间:2023-12-06 作者: 产品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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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日前,登海种业控股子公司山东登海前锋种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登海前锋公司),申述玉米种“大丰30”出产商和经销商涉嫌侵权其产品 “先玉335”,并索赔30万,可是这一诉讼请求遭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。

  裁判书显现,登海前锋公司申述的是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大丰公司)和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农丰公司),前者为“大丰30”的出产商,后者为经销商。

  登海种业有关人员在承受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正常采访时表明,市场上呈现的套牌侵权现象,对公司出售以及市场占有率都形成严峻冲击。

  公司诉称,2013年5月,发现农丰公司对外出售的 “大丰30”实践为“先玉335”的玉米种,该产品由大丰公司出产。

  尔后,“大丰30”玉米种样品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用DNA进行种类一致性和真实性检测,成果显现,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“先玉335”相同或极近似。

  不过,大丰公司称,“大丰30”是大丰公司精心选育的玉米新种类,不侵略任何第三方权益。大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个组织出具的判定陈述,这中心还包含经过DUS检测法(田间调查检测)得出的定论。

  法院以为,登海公司所供给的DNA查验测验结构是建立在40对引物基础上的,相比之下,DUS检测法更为精确。根据DUS检测法得出的陈述,能够确定“大丰30”与“先玉335”不是同一个玉米种类,驳回登海前锋公司诉讼请求。(金银岛农业)